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者:陆琦发布时间:2022-10-25点击数:3235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工会发展需要,规范工会的经费使用,全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工会的财务收支情况与财务管理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浙总工办发〔202056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财务管理工作在工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经费独立原则,规范操作,确保工会经费运作合理、合法、合规、有效。坚持经费民主管理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条  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收缴工作,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工会财务状况,对单位工会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工会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工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在工会主席领导下,设置工会办公室和工会财务。根据审定的预算,在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办公室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工会重大经济事项(大于(含)10万小于100万),需报请工会主席审批,“三重一大”经济事项(大于(含)100万),还需工会委员集体决策或联签。

第五条  工会办公室负责工会各项费用报销的实质性、合理性的审查,对报销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工会财务主要负责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的修订、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管理等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对报销票据的合法性和报销金额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报销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工会财务要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由会计和出纳分别管理印签章: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银行账号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会计保管。

第七条  工会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应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工会当年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并依照上级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九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工会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主席以及工会会员代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年度终了,工会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和报送工会年度收支决算、财务报告等。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工会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是指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本单位会员应按各自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总和的0.5%向工会缴纳会费,由工会工作人员每年负责收缴一次。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经费中的留成部分。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分季度向工会拨缴经费,工会按照40%上缴上级工会,60%留存(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补助收入和专项补助收入。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工会应及时组织各项收入的收缴工作,工会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工会预算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上级工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工会相关的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并使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会要坚持工会经费服务工会工作和工会会员的方向,收取的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源、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优秀学员的比例控制在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10%以内,实行物质激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为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在活动文件中明确有统一着装要求,可按参加者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

工会自行组织篮球、足球、排球、团体操、排舞、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可按参加者每人两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购置活动用器具,按实际需要确定。

工会组织的团体文体活动,因活动需要聘请教练和裁判,其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0,仅限外请工作人员,本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发放。

工会组织设置奖项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方面的文体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6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项人均不超过400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

工会组织的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者每人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活动纪念品,不得发放现金。

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因活动连续,不安排活动用餐,可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早餐不超过20元。中餐和晚餐分别不超过40元,每天不超过100元。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支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行政组织开展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时,工会可根据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的活动安排,可以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活动补贴支出。

5.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重大节日(传统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工会向会员收取的个人会费可以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年票)的最高支出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

工会组织春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在省内范围活动,当日往返,不得到中央命令禁止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开支范围为租车费、门票、餐费、活动用品,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同时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60%。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

工会向会员发放生日慰问品时,应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每人每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300,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不得现金慰问。

   会员当年生病住院时,工会可以进行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属于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大额医疗或重大疾病的,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可以实行现金慰问。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会员去世时,给与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会员退休离开岗位时,工会可以为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6.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里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1.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8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

2.建功立业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以及评优评奖等活动的支出。可报销印刷费、交通费、讲座费、评审费、差旅费、奖励费及其他活动必需且与活动内容相符的费用。奖励范围不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个人最高名次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800元,集体最高名次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递减。

3.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设活动方面的支出。

4.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5.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里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1.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会员本人及家庭因重大意外事故致困时,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学校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5.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送清凉”、“送温暖”、困难教职工帮扶和对特殊岗位或特殊环境工作教职工慰问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送温暖”和帮扶慰问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当年每人慰问金总额不超过3000 元。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四)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支出标准及报销凭据要严格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支出标准及报销凭据要严格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3.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奖励校级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及校优秀文体协会会长和文体协会优秀会员、积极分子,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工会干部(含本和分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女职委委员、工会法律监督委员、工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工会小组长、工会干事及工会财务人员等)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评选表彰校优秀文体协会会长控制在可参评人数2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文体协会积极分子控制在可参评人数的2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由上级工会开展的评选表彰基层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工会不可以配套奖励。

(五)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报销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工会各项费用发生过程中,原则上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参与或执行,互相监督和共同承兑相关责任。工会各项报销依次履行经办、审核、批准、符合、支付等五个环节。

(一)经办人(含各级分工会)归集整理拟报销合法单据及相关附件材料,在报销凭证上注明事由,并在报销人栏签名。属于固定资产购置需办理登记手续并附验收(入库)单。公务卡消费的,需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二)工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确认,重大经济事项还需工会主席审核批准;

(三)出纳对报销单据进行二级审查,会计复核确认;

(四)出纳办理款项支付。

第十七条  报销签字依次为报销人(含各级分工会)、审核人、工会办公室负责人、工会主席(重大经济事项)。

第十八条  工会所有经济业务必须取得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才予报销,不得以收款收据等其他任何形式冲抵,如因未能取得合法的票据而不能报销的费用,原则上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领款单、各种竞赛奖励发放单、职工困补费发放表等内部自制原始凭证的,须有人员名单、发放标、领款人签章(不得代签),并按程序签批。

第十九条  经济业务性质与票据种类必须相吻合,内容要齐全,字迹要清楚,金额要准确,大、小写要一致。票据抬头原则上应填写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工会委员会全称,也可以简称为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工会;原始单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填写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后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金额有错误的,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票据上更正。

第二十条  用于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发票联或报销联,由复写纸复写或机器打印,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存根联、发货联、记账联不能作报销单据。

第二十一条  遗失票据,应取得原开票单位存根联复印件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附经办人书面说明及未报销承诺,由工会主席批准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遗失,由当事人提供书面说明(附件1),包括交易时间、地点、金额、遗失原因等,工会主席签字确认,视作有效报销凭证附件。

第二十二条  报销单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差旅费报销单》专门用于计算、汇总和审核工会公务出差差旅费用或旅费补助;

(二)《经费报销汇总单》主要用于同一类型业务单据集中粘贴报销业务。

(三)其他一事一票的发票,直接在发票上签审后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会费用报销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结报制度。凡一次活动有多项支出时,原则上应归集齐全后,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不得将同一活动的多项支出分次报销。

工会每项活动经费开支必须附本次活动方案或会议纪要,并详细开列参加人员名单,经费开支内容必须为本次活动中合理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购买各种实物(含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图书及期刊资料等),要按规定要求办理验收手续,经手人、验收人(使用人)、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必须有验收登记证明。所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500元的、通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或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必须开具固定资产入账凭证,购买材料要开具料单。

固定资产入账凭证和材料单据要与具有收料人签字、资产管理部门相关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手续的正规发票一起,经校工会主席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五条  笼统以办公用品、日用品、劳保用品、办公设备耗材、花木、图书、文具、材料、配件或代码填开的批量购物发票,必须取得正规的销售清单。

第二十六条  批量打字、复印费用报销或者采用打字、复印费汇总结账支付的,须附明细结算清单,加盖印章。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各类培训等经费报销,应附经工会主席同意的审批件、培训通知和正式票据。工会经费不得用于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各类会议,须持有关会议证明或通知;会议期间到外地考察调研并支付考察费用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持工会主席的签批意见报销。

第二十九条  主办或承办的会议(培训)费用报销参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报销时须附会议(培训)通知文件、费用结算清单和正式发票。

第三十条  以领款单形式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竞赛活动奖金、训练补贴等款项,必须由领款人本人(不得代签)、报销人、工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名确认,并经工会主席审批同意。

发放工会各种活动奖品,还须提供奖项设置、获奖人员姓名、单价、数量、总金额等信息的奖品发放(领取)清单。

第三十一条  各种款项支付应当与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名称及提供发票的单位名称相一致,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时,应提供开票单位出具要求转付收款单位账户的说明,承诺责任承担,并在说明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工会主席签批。如属名称变更,须由收款方提供编委(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涉及社团机构)批准的文件或工商部门(涉及企业单位)登记变更证明,并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提供批准文件或复印件。不便复印的,应在报销单据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三十三条  订阅报刊、杂志,必须要取得有正式发票,不得采用订书单代替发票作为付款依据,原则上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支付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等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凭据,预付款办理结算后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得以收据替代发票。

退还单位定金、保证金、预收款等必须由对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不能退回原收据。对方为个人的,应有收款人出具领款收据,并退还原收据作为附件依据。原收据遗失的,由收款人在领款收据款项内容栏申明,并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如退款的收款单位与原缴款单位不一致,应出具双方单位加盖公章的授权证明,退款方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方可办理退款。如属单位名称变更按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办理。

一般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社团机构提供的合法有效收据为套印财政监制章的往来款收据;企业单位为套印税务监制章的企业统一收款收据。

第三十五条  单价超过5000元的工会有关设备购置、委托其他单位处理事项以及除能即时结清者外单项或批量超过10000元的其他经济业务,应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六条  市内公交车、出租车发票,填制报销单后方可报销。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公交车、出租车等市内交通费,应与当次差旅费一并报销,并纳入出差公杂费定额标准范围。

第三十七条  实报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时,经办人员应按规定报销标准签明实报金额。

第三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规定及标准,参照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差旅费报销必须填报《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单》。各类单据(如住宿费、车船票等),均应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背面作为计算补贴和审核的依据。

(二)当天往返只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的,采用个人单独结报方式,由出差人按次填报差旅费报销单,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三)多人出差报销差旅费,所有公差人员都必须详细列明,便于核实住宿费限额标准。

(四)出差住宿费鼓励报销人使用公务卡结算支付,特殊情况需要现金结算的,须按规定填制《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附件2),经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九条  当月发生的费用应尽量在当月或次月上旬报销。按照报销票据开具日期,本年11月底之前取得的原始报销票据,必须于当年完成报销,非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报销;本年12月份取得的原始报销票据,最迟可于次年1月底之前报销。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支出积极鼓励推广使用公务卡(原则上按规定属于公务卡支付范围、且具备结算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及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原则上不办理公务借款业务。确需公务借款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应在公务结束后一周内报账。借款冲账业务与报销业务必须一致,不得借甲款用于乙项,借款冲账时其原始凭证仍需按正常审批程序审批签字;汇票、汇款借款应在汇款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冲账。

现金报销手续完备后,财务应即时完成报销;公务卡及转账等报销,手续完备后,财务应在一周内完成报销。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人员报销或预借10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时,报领人员应在工作时间提前一日并在15:30之前预约,并按约定及时前来提取现金。

第四十二条  工会报销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依法办事,工会财务人员严格审核把关,凡不符合财务规定或手续不全的开支,一律不予受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会应切实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工会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和库存物品等。

工会财务应定期核对银行存款、现金,及时清理、结算各类往来资金、暂存款和暂付款,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超过 1 年( 不含 1 年)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管理和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随意调拨,每年至少清查一次,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要追究责任,根据情况责成责任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务制度,依法开展各项财务工作。工会要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对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对工会的财务事项实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四十八条  工会各项财务收支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上级机关等部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九章 工会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会财务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成卷,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统一保管。

第五十条  工会会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因特殊原因经工会主席批准,可以提供查阅,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借阅者不得拆散、撕掉、剪裁、涂改和污损原卷册。借阅者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工会主席批准可进行复制。

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  实施过程中本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工会及工会财务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工会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工会委员会财务报销规定》、《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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